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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节能降耗作用浅见

   2016-01-05 2890
核心提示:节能降耗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任何耗能企业都负有节约能源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制定了十二五节能规划,发布了总体目标:到2015年,
       节能降耗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任何耗能企业都负有节约能源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制定了“十二五”节能规划,发布了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要实现这一目标,光靠耗能单位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共同为这一战略目标服务。在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进行必要的税制改革有助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进行挖潜。

一、当前企业推行节能降耗状况。

一个用能企业,政府一般在项目前期进行控制,实行用能评估,未能通过评估的企业不能上马。一旦企业通过了用能评估,在生产过程中的节能降耗意识就不强了,政府对其用能控制也鲜有办法。虽然,我们开展了能源消耗报告制度,但制约作用却微乎其微。加上一些企业化整为零,规避用能评估,这也是导致能耗总量不断上升的关键问题。用能企业对节能降耗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政策限制力度不够;二是政策优惠(特别是税务优惠)一般企业难受惠;三是技术创新应用少。在诸多政策工具中,行政管控措施基本失灵,税务工具受惠不平衡,法律工具还不完备。

二、企业节能降耗税收政策现状。

企业税收项目中最主要的增殖税和所得税与节能降耗负相关。为什么这样说呢?一个企业节能效果好,所消耗的能源少,成本就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少,企业应交增殖税反而增加,同理,企业的所得也增加,所得税也相应增加。企业没有从现有税制上得到节能降耗的实惠。虽然,国办发[2010]25号 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税收支持政策,但这一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要取得能源合同管理备案资格。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与这些优惠政策无关。节能降耗是全社会的责任,不是一部分企业的责任,税收支持政策应该是全履盖的,实行有条件的税收优惠反而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中规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这变成傍大户政策。小的节能也是节能,中国还是小企业多,小企业节能理应享受一样的政策。所以,不管是增殖税还是所得税都应具有支持节能降耗的功能,否则,这一税制设立是不完善的。

三、推行税制改革对降能降耗的作用

税收是引导企业发展方向的关键工具,是调节企业用能行为的主要手段。把与企业负相关的税制调整为正相关,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适当的税制改革有助于企业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提高能源效率。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可以激发企业创新节能方式

节能方式多种多样,创新是最根本的途径,只要对企业有利,企业就会去创新、去实践。

2.可以确保企业节能降耗的财务支持

从节能中来,用于节能,会使企业的节能降耗走向良性循环。

3.可以起到正面宣传的效果

节能降耗攸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攸关社会的环境改善,只有让节能者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真正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四、税制改革的一点建议。

按常理,节能企业就应享受优惠的税率,根据节能大小进行税率区分,对节能企业实行差别税率是件非常难操作的事,包括认定是否节能企业,节能量大小等工作,都存在自由裁量因素,容易滋生腐败。既然不能实行差别税率,就只有进行税后返还。笔者认为,当前,实行税后返还,即退税政策是可行的。具体来说是:1、确定节能降耗纳税额,企业降耗部分允许继续抵扣或退税。以提供抵扣能源发票为标准,实行退税政策时,企业上一年抵扣发票已定型,税务部门也很容易掌握。实行年度汇总、资料保存、差额确定的办法;2、确定退税时限。应确定一年为一退税结算期;3、所得税减税额也按实际返还增殖税为准;4、第一年抵扣能源发票确定,一定五年不变,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每年都与第一年基数比,不实行环比办法,以鼓励企业继续挖掘潜力。5、下一五年就可以以上一个五年的平均值来确定基数,使年基数确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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