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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第二批四项降电价措施7月1日落地

   2019-05-16 71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15日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四项主要降价措施以实现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主要降价措施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通知》还提出,要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此外,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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